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 、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總說明

紙餐具的使用已是國人日常生活中普遍現象,考量紙餐具含有蠟、塑膠膜或鋁箔,且質輕、容易取得、體積小,廢棄後之紙餐具若未妥善清理、分類,則多以垃圾型態焚化或掩埋而致資源錯置,除易產生環境問題,亦破壞生態,影響人體健康。經統計,目前使用紙餐具最廣泛之販賣業者主要為自助餐店及便當店,為落實紙餐具回收,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 本公告 販賣業者 及紙餐具範圍 之 定義。 (公告事項 一)
二、 販賣業者 應 執行之回收工作 。(公告事項 二)
三、 販賣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 之 位置、 規格,及其標示規定 。
       (公告事項 三 、 四)
四、 共同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規定 。( 公告事項 五)

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 、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

紙餐具的使用已是國人日常生活中普遍現象,考量紙餐具含有蠟、塑膠膜或鋁箔,且質輕、容易取得、體積小,廢棄後之紙餐具若未妥善清理、分類,則多以垃圾型態焚化或掩埋而致資源錯置,除易產生環境問題,亦破壞生態,影響人體健康。經統計,目前使用紙餐具最廣泛之販賣業者主要為自助餐店及便當店,為落實紙餐具回收,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本公告 販賣業者 及紙餐具範圍 之 定義。 (草案公告事項 一)
二、 販賣業者 應 執行之回收工作 。(草案公告事項 二)
三、 販賣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 之 位置、 規格,及其標示規定 。(草案公告事項 三 、 四)
四、 共同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規定 。( 草案公告事項 五)

公告

說明

主旨:訂定 「 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 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 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 :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
(二) 販賣業者: 指 營業 處 所位 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以紙餐具 盛裝餐點販售並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用之自助餐店及便店 。 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在內。

一、明定紙餐具 及販賣業者 範圍。
二、所稱「紙餐具」係指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三、參 考 本署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公告事項一 八 「 有店面之餐飲業 」 規定 及 一百零六年八月財政部統計處編印 「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第 八 次修訂 」I大類「住宿及餐飲業」 編號「 5611-12便當、自助餐店 」規定 明定販賣業者之範圍 。

二、 販賣業者 應執行下列回收工作:
(一) 設置供紙餐具回收所用之廚餘回收桶 、一般垃圾桶及分類、堆疊紙餐具設施等資源回收設施。
(二) 於營業 處所 採取 必要 之 回收宣導措施 。
(三) 應將 經分類 、堆疊之紙餐具交由可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對象回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

一、為妥適回收紙餐具,於(一)規定販賣業者應視其實際營業情形,設置廚餘回收桶 、一般垃圾桶、分類、堆疊紙餐具設施等資源回收設施。
二、配合實務管理,於(二)規定販賣業者應於營業 處所 採取如張貼回收宣導海報 、 標語 、 播送回收語音等回收宣導措施,以提醒消費者落實回收。
三、為妥適去化,於(三)規定販賣業者應就經分類、堆疊之紙餐具所採取之清除、處理 方式 。又所稱回收對象,指可回收應回收 廢棄物 之 回收業者、古物商、拾荒者、資收個體業者等。

三、 販賣業者 設置之紙餐具回收設施 設置位置、規格規定如下
(一) 設置於營業 處 所 (不包括停車場)內或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處。
(二) 具可 分類 、堆疊紙餐具,並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之架、檯、桶或其他盛裝該容器之回收設施,且於營業時間維持可投入狀態。

販賣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位置、規格及 相關規定。

四、 販賣業者應於紙餐具回收設施明顯處標示正方形「回收標誌」及「紙餐具回收 處 」字樣,其圖樣與文字應保持完整,並清楚可見,「回收標誌」圖樣如下:

販賣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回收標示圖文及字樣。

五、不同販賣業者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共同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並應遵守本公告事項規定 。

不同販賣業者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共同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其資源回收設施之位置與規格則依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 本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

公告

說明

主旨:訂定 「 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 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 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生效。

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 :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
(二) 販賣業者: 指 營業 處 所位 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以紙餐具 盛裝餐點販售並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用之自助餐店及便店 。 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在內。

一、明定紙餐具 及販賣業者 範圍。
二、所稱「紙餐具」係指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三、參 考 本署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公告事項一 八 「 有店面之餐飲業 」 規定 及 一百零六年八月財政部統計處編印 「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第 八 次修訂 」I大類「住宿及餐飲業」 編號「 5611-12便當、自助餐店 」規定 明定販賣業者之範圍 。

二、 販賣業者 應執行下列回收工作:
(一) 設置供紙餐具回收所用之廚餘回收桶 、一般垃圾桶及分類、堆疊紙餐具設施等資源回收設施。
(二) 於營業 處所 採取 必要 之 回收宣導措施 。
(三) 應將 經分類 、堆疊之紙餐具交由可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對象回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

一、為妥適回收紙餐具,於(一)規定販賣業者應視其實際營業情形,設置廚餘回收桶 、一般垃圾桶、分類、堆疊紙餐具設施等資源回收設施。
二、配合實務管理,於(二)規定販賣業者應於營業 處所 採取如張貼回收宣導海報 、 標語 、 播送回收語音等回收宣導措施,以提醒消費者落實回收。
三、為妥適去化,於(三)規定販賣業者應就經分類、堆疊之紙餐具所採取之清除、處理 方式 。又所稱回收對象,指可回收應回收 廢棄物 之 回收業者、古物商、拾荒者、資收個體業者等。

三、 販賣業者 設置之紙餐具回收設施 設置位置、規格規定如下
(一) 設置於營業 處 所 (不包括停車場)內或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處。
(二) 具可 分類 、堆疊紙餐具,並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之架、檯、桶或其他盛裝該容器之回收設施,且於營業時間維持可投入狀態。

販賣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位置、規格及 相關規定。

四、 販賣業者應於紙餐具回收設施明顯處標示正方形「回收標誌」及「紙餐具回收 處 」字樣,其圖樣與文字應保持完整,並清楚可見,「回收標誌」圖樣如下:

販賣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回收標示圖文及字樣。

五、不同販賣業者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共同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並應遵守本公告事項規定 。

不同販賣業者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共同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其資源回收設施之位置與規格則依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 本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